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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1期

 


 

    【编者按】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363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是两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解读

 

一、《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201361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为了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制定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种类众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鉴于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主力商业银行已经属于基金销售机构,我们此次引入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二十七条,分为总则、销售业务资格申请、销售业务规范、销售人员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其主要内容有:

(一)准入资格条件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保险机构作为一类基金销售机构,《暂行办法》对其准入资格条件的规定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致。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等要求。

(二)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

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遵循相同的行为规范。鉴于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暂行规定》有必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以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例如“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等。同时,结合保险机构的特殊情况,《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备案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机构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备案,将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报分支机构(网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三)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

目前,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主要有两类,即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其中,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力。保险营销员队伍庞大,个体人员素质差异较大,且其与保险机构仅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有必要强化保险机构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因此,《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除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即“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此外,《暂行规定》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八类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意或者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者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与投资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亏损分担;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者基金份额;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诋毁其他基金、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基金销售人员;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利益,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四)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

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机构的行业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需要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就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协作,有利于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为此,《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单独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同时,《暂行规定》要求两会及派出机构加强监管沟通,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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